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信贷业务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受理、初审信贷项目工作程序的稽核。
  (一)信贷业务人员收到企业正式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齐全的项目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转贷小型项目30个工作日,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大型项目80个工作日),对是否受理贷款申请向企业作出正式答复。因情况特殊需要暂缓答复的是否报经总经理批准。对项目申报材料不全的是否列出需要补充的材料清单,通知企业限期提供。
  (二)对不具备贷款申请资格和条件的,是否经总经理同意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企业不予受理。
  (三)信贷人员是否认真初审企业的贷款申请等全部项目材料,并出具项目初审报告,即《项目初审送审单》。项目初审报告是否有经办人、处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的签字。
  (四)经信贷业务部门初审通过的项目转送信贷管理部门评审,是否按规定提供了全部项目原始材料;初审未通过或信贷管理部门评审未通过的项目,是否在报经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企业。
  (五)信贷业务部门在受理项目后,正常项目是否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审报告,对重大或特殊疑难项目,是否在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审查期限作适当延长,是否一般在60个工作日之内。
  (六)信贷业务部门对信贷管理部门提出的需要解释、补充和调换的项目审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是否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七)对重大或特殊疑难项目,信贷业务部门是否在受理项目同时通知信贷管理部门提供全部项目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会同了信贷管理部门共同进行了项目前期调查。
  (八)对代表处推荐、初审的项目,信贷业务部门是否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复核,并及时通知代表处。复核后是否将项目初审报告、复核意见和全部项目原始材料报送信贷管理部门,复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是否提出具体意见并通知代表处;复核未通过的,是否在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正式通知代表处。需进行实地考察的,是否由代表处或会同代表处共同进行,并在考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九)代表处初审项目在完成评审程序并获通过后,由信贷业务部门办理放款手续,是否及时通知了代表处。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文件、材料发送相关代表处,并指导代表处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项目评审工作程序的稽核。
  (一)对正常项目是否在收到项目审查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对特殊和疑难项目,是否报经主管行领导同意后,评审期限作适当延长,是否掌握在一般不超过40个工作日。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