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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信贷业务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三)贷后管理稽核。放款后,信贷业务人员、贷后管理人员和各代表处人员是否按规定分别做好用款及还款期间的贷后管理工作,信贷业务人员是否同各地的借款企业和资信情况一般的中央企业都已签订了代理行协议,进行账户的托管和共管。各代表处和信贷业务人员是否经常督促代理行监督借款企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了解借款企业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有无挤占挪用贷款。信贷业务人员是否对贷款本金的回收,按规定严格进行催收,是否协助财会营业人员对应收利息进行催收等。信贷业务人员是否督促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贷款使用情况等资料;是否及时建立了规范化的项目档案,项目的主要档案是否包括了企业的借款申请报告、借款担保合同、财产抵押合同、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项目评审报告及用款审批单等;是否由专人保管项目档案等。贷款本息收回后,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是否对大中型项目和特殊项目开展贷款的后评审工作,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条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稽核。
  (一)贷前调查稽核
  转贷业务人员是否按照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政策和我行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的有关规定认真细致地审查、核实项目;是否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的具备性;是否测算项目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否深入调查项目借款单位的基本情况、资信情况及偿还能力;是否审查项目的国内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是否审查项目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有保障;是否审查项目的担保方式是否得当,保证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和担保能力,抵(质)押物价值和抵(质)押率是否合理等;是否审查项目所需的法律文件及有关资料是否合法、齐备、真实、有效;是否对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或建议。
  (二)贷时审查稽核
  外国政府贷款转贷项目付款时,是否将合同与项目采购清单、政府间协议、转贷协议进行对照审核,采购内容是否与采购清单相符,合同金额是否超过转贷协议金额,支付期限是否按照规定的期限;合同的编号、受益人及其银行账户、付款进度与期限、付款必需的单据文件等是否准确无误;转贷业务人员是否建立了台账;是否在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时及时记账,并按月与财会部门核对账目。
  (三)贷后管理稽核
  转贷协议签署后,项目主管人员是否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和台账;月末、季末是否及时填制各种统计报表及有关统计数据资料及分析说明;是否建立贷款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竣工后是否实行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转贷人员是否加强项目的跟踪调查和监管,即是否检查借款企业在贷款到位后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有否将贷款挪用或充作一般流动资金使用;项目国内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是否能按期建成投产;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达到设计能力,项目预期效益能否实现;按时还本付息是否有保证等;项目主管人员是否每年对所管项目进行一次普遍检查;转贷人员是否对贷款本金费用等的回收,按规定严格进行催收;是否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清收欠款;是否督促企业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贷款使用情况等资料。贷款本息收回后,是否对贷款项目进行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业务制度和管理工作责任的稽核。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是否结合本部门具体业务工作实际,建立了操作性强,比较完善的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规程;是否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人;是否建立了规范的项目档案,项目运作的每道程序、每个环节是否均由项目责任人做详尽的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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