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信贷业务稽核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9年3月10日 进出银稽发[1999]第2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信贷业务稽核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信贷业务稽核规程(试行)
第一章 稽核目的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金融政策,加快信贷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我行信贷工作的有关规定,对信贷业务管理,从项目受理、初审、评审、放款、贷后管理等业务的操作过程,实施合规稽核。通过稽核发现和解决贷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进一步促进行内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信贷业务的稽核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二条 人民币和外汇贷款业务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管理三个方面进行稽核。同时对项目管理和项目评审的操作程序进行稽核。
第三条 出口信贷业务稽核。
(一)贷前调查稽核。信贷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行内有关规定对借款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其中涉及:借款企业的财务报表是否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经当地会计或审计事务所审计;抵押、质押文件是否经评估部门及银行的验证。贷前调查的稽核工作重点是稽核信贷业务人员审查项目“出口合同”的真实性;借款企业的经济实力、资信情况、财务情况及出口生产能力和还贷能力;是否将上述审查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
(二)贷时审查稽核。贷款批准后,信贷业务部门是否及时与项目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放贷时信贷业务人员是否按照评委会、评审小组及主管行领导三级审批时提出的放款条件放款;对企业的每一笔用款是否都按借款合同、协议规定的条件严格把关;要求见证放款的是否核实借款企业收到的信用证,担保要求是否落实,或者抵押、质押是否办妥。信贷业务人员是否建立了台账,是否在贷款发放和本息回收时及时记账,并按月与财会部门核对账目。放款时,信贷业务部门的综合管理人员,是否再次审核,监督放款的金额是否与借款合同一致。展期的项目是否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的原因,致使项目执行延期,对需展期的贷款,借款人是否在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向信贷业务部门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是否经调查、审查同意后才办理展期手续。展期金额占原贷款金额50%以下的项目,信贷业务部门同意后是否直接报行领导批准;展期金额占原贷款金额50%以上的项目,信贷业务部门是否会签信贷管理部门后报行领导批准。办理展期后,是否将展期通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抄送稽核等有关部门。展期次数、期限和利率的重新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