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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六)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通报,争取联合制裁措施;
  (七)对恶意逃废本行债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重新担任主要负责人的新企业,不发放贷款;
  (八)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逃废开发银行债务企业的具体制裁措施,由相关信贷局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提出,经行风险委审定后,以信贷局为主,总行内其他部门与分行配合实施。
 第十九条 对涉及开发银行贷款、列入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认定的“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由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会同相关信贷局(分行)配合、跟踪并及时反馈联合制裁行动。
 第二十条 对涉及开发银行贷款、列入省级(含)以下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认定的“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由相关信贷局(分行)配合、跟踪并及时反馈联合制裁行动。
 第二十一条 列入开发银行“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在重新落实开发银行债权后,由相关信贷局(分行)整理落实情况报告,经资产重组保全局会签,报总行风险委确认后,将其从“逃废债企业名单”中清除。
 第二十二条 开发银行“逃废债企业名单”由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管理。

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切实加强防范、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工作,总行各有关部门、分行都要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条 把防范、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工作的业绩作为考核总行各有关部门、分行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凡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开发银行贷款大量悬空和损失的,要追究部门(分行)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因措施不得力或报告不及时,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肆意损害开发银行权益的主要责任人,要坚决撤职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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