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开发银行总行其他厅、局按照行内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对开发银行防范、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工作负相关责任。
第三章 防范制度
第八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与全国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的联络工作;各分行参加省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未设分行的省(市、区),由相关信贷局派代表参加。地(市、州)(含)以下级金融债权管理行长联席会议由分行(无分行的由信贷局)保持联系。
第九条 总行信贷局要建立资产保全岗位,各分行要建立健全资产保全部门,形成行风险委领导、资产重组保全局归口管理、专职部门(岗位)具体负责的防范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全行监控体系。
第十条 总行信贷局、分行要结合信贷资产质量管理工作,密切关注借款企业资产重组与资本运作动向及其开户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企业沟通。
第十一条 借款企业拟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等,要向开发银行提出债务变更申请,并应附以下主要材料:
(一)总体方案;
(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书面初步意见;
(三)借款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及其经营状况证明材料;
(四)对开发银行债务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总行内按下列程序与要求办理企业变更申请:
(一)变更申请由分行(无分行的由信贷局)受理。
(二)分行(无分行的信贷局)对借款企业生产经营与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借款企业所提方案涉及的主要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连同企业申请及其附件,报总行信贷局。
(三)总行信贷局认定借款企业变更行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危及开发银行债权安全的,由信贷局写出书面报告并草拟复函,会签财会局、资产重组保全局后,报总行主管行长审批。
(四)涉及开发银行贷款2000万元以上,且信贷局认定借款企业变更行为可能危及开发银行债权安全的,由信贷局提出书面报告,经财会局、法律事务局、综合计划局、资产重组保全局会签后,提交开发银行行风险委审议。信贷局会同资产重组保全局按开发银行行风险委审议意见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