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
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3月18日 开行资产[1999]99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行:
为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银发[1999]10号),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
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债权管理,建立防范和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债权管理,特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应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贷款的所有企业。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二条 开发银行风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风险委)统一领导开发银行防范、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工作,并对此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 资产重组保全局为开发银行防范、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该项工作的内外协调、具体项目的审查、防范制裁措施实施的检查与督促以及统计报告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开发银行总行信贷局是开发银行防范、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工作的具体操作部门,对所管辖区内债务人逃废开发银行债务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开发银行各分行是本行防范、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对所管辖区内债务人逃废开发银行债务行为负及时报告责任,对开发银行防范、制裁措施在所管辖区内的执行负直接责任,并对所管辖区内涉及开发银行贷款且列入“逃废债企业名单”的企业负监控责任。没有分行的地区,由相关信贷局承担。
第六条 稽核评价局对开发银行防范、制裁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工作实施再监管,对行内开展该项工作的检查与审计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