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1999年8月2日 开行办[199]84号)
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准确完成各项会议议定事项,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办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办厅字[1995]65号)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实施细则:
一、督办范围
行党委会、行长办公会、行长专题办公会、全行性重要工作会议以及行领导主持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议定、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二、职责分工
(一)党委办公室、办公厅是会议议定事项督办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党委秘书处、行长办公室等为会议督办的具体承办部门。
(二)会议督办事项由会务人员根据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整理提出。
(三)党委办公室、办公厅分管领导负责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进度,重大事项要亲自协调。
(四)督办处室分管领导负责确定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内容和督办人员,并负责督促有关部门限期办理,及时报告落实情况。重要事项督办处室处长要亲自督办。
(五)督办人员负责印发督办通知单,跟踪办理过程,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六)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室)实行处长负责制,对本单位承办的事项进行协调管理。应指定一名处室领导负责督办工作。对重要事项各承办单位综合处及承办处均应明确专人负责。
三、办理流程
(一)立项。办会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要求及会议纪要提出待办事项报处室分管领导。处室分管领导确定督办内容,指定督办人员。督办人员对立项内容进行登记,印发督办通知单,连同会议纪要一并送承办单位综合处。
(二)督办。督办人员要与各承办单位综合处保持联系,及时掌握工作进度,协调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应于2日内提出意见或建议,由督办人员及时报告处室分管领导。
督办人员要采取口头催办、电话催办、上门督办等形式定期督查。每次督查情况应予记录。
(三)结项。有关承办单位要及时向督办单位通报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办结事项在向行领导报告同时将办理结果抄送督办单位。督办人员写出督办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