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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呆坏账核销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0年1月4日 开行发[1999]528号)


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贷款呆坏账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总行稽核评价局。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贷款呆坏账核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的监督检查工作由稽核部门负责,总行稽核评价局和分行稽核部门按照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组织实施。
  第三条 在贷款呆坏账核销工作中,资产保全、财会和信贷管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做好监督检查的配合工作,按时提供必要资料,如实回答稽核部门的有关质询。
  第四条 贷款呆坏账核销的监督检查应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开发银行的相关制度、办法进行。
  第五条 贷款呆坏账核销的监督检查方式为现场稽核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现场稽核原则上实行定期专项稽核,每年实施1至2次,由总行稽核评价局负责对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财务会计局、清算中心等部门的相关业务进行定期检查和对分行进行抽查。分行稽核部门负责对分行呆坏账核销的定期检查,并要将稽核结果报总行稽核评价局;非现场稽核另行制定办法。
  第六条 贷款呆坏账核销监督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和管理:
  1.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提取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情况;贷款呆坏账准备金的提取基数、提取比例情况;
  2.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提取的会计处理与有关制度规定一致性情况;
  3.贷款呆坏账准备金提取所涉及的纳税调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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