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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总行清算中心、营业部和各分行每天分别报送前一天的头寸日报、资金拆借情况表(资金局同时报,见附件三、四)。
 第十六条 在每季度结束后十五天以内,总行财会局、营业部和各分行报送财务报表;清算中心、营业部和各分行报送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表内容。
 第十七条 已经运行“开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的分行,必须通过各分行与总行财会局的传输网络传输第十五、十六条款内容的报表和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表。没有运行“开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的分行、或已经运行“开发银行会计核算系统”的分行遇到特殊情况,可以通过计算机软盘、光盘、电传、计算机电子邮件传输和通过保密邮件邮寄。在进行稽核有关报表、数据和资料报送时,须按照国家和总行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对报送内容事先进行标密、定密,对凡属涉密的报送资料须按密件方式向总行报送。
 第十八条 全行计算机综合网络系统建成以后,《非现场稽核预警系统》将直接从总行信息数据库里读取稽核资料。

         第五章 稽核程序

 第十九条 非现场稽核监督程序分为资料收集审查、计算整理、风险分析、报告处理、信息反馈五个阶段。
  (一)资料收集审查阶段。总行稽核评价局收到稽核资料以后,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二)计算整理阶段。对报送的稽核资料进行整理、计算、综合分析,并对分析结果统一归档保存。
  (三)风险分析质询阶段。对计算汇总的结果进行风险分析,对业务经营管理活动所发现的问题提出质询,被稽核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方式对质询事项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
  (四)报告处理阶段。根据非现场稽核监督的结果,写出非现场稽核风险分析报告。
  (五)信息反馈阶段。风险分析报告须及时先行报送总行稽核评价局领导,经审阅后报送行领导阅示,然后送达现场稽核处。对非现场稽核监控中发现的问题,稽核评价局要根据总行领导的批示精神,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督促有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总行稽核评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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