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非现场稽核监督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守开发银行的业务秘密,不得私自向任何机构或人员提供业务资料。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对开发银行资金运动、信贷管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实时监控,以提高开发银行资金运动过程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开展非现场稽核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在全行计算机网络尚未建立的情况下,采用手工报送有关稽核资料开展非现场稽核监督。从1999年10月份开始,稽核评价局对开发银行重点业务内容进行实时监控。
(一)实时监控总行和各分行的资金头寸、资金拆借、贷款发放和回收、归还到期债券等资金运动过程,按周完成资金运动风险分析报告。
(二)依照《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见附件一)和《非现场稽核指标体系指标参数归属公式》(见附件二),对总行和各分行的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过程进行风险分析,按季度完成经营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在稽核评价局与信息中心联合开发完成《非现场稽核预警系统》以后,利用开发银行局域网络系统开展非现场稽核监督。该系统将与开发银行现有的会计核算系统进行连接(对资金、结算清算系统等留好数据接口),并利用开发银行已建立的电子邮件渠道,传输非现场稽核监督补充表(见附件五);对资金运动过程、财务收支、会计业务处理、信贷管理、经营成果等进行实时监控,增加风险分析的内容,按周完成资金运动风险分析报告,按季度完成经营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在全行计算机综合网络系统开通以后,通过全行计算机综合网络系统开展非现场稽核监督。总行信息数据库实行权限控制下的数据共享,稽核评价局通过《非现场稽核预警系统》,对总行业务信息数据库享有最高的访问权限,对全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实施动态、实时监控。
(一)通过《非现场稽核预警系统》中设置的核心指标,准确发出我行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超过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指标时的预警信号。
(二)实时查验、阅读会计核算、资金运动、结算清算、信贷管理等系统的业务内容,对照有关授权、授信规定和内部控制制度,监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三)通过《非现场稽核预警系统》,实时、准确、直观地以图形、表格形式显示出总行和各分行业务经营状况的指标参数。
按周完成资金运动风险分析报告、按月完成经营风险分析报告。
第四章 资料报送
第十四条 总行各业务局和各分行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向总行稽核评价局报送稽核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