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9年9月29日 开行发[1999]363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稽核评价局联系。
特此通知
附: 国家开发银行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稽核监督体系,对开发银行各项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全过程实施监控,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和开发银行的实际情况,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和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现场稽核监督是指开发银行对总行各业务局和各分行定期报送的资金筹措、头寸管理、交易、拆借、下拨、回收;贷款发放、贷款使用、本息回收;财务收支、会计核算、票证管理;支付结算、资金清算、账务核算;外汇交易、结售汇、国际结算、境外账户管理等经营情况的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经营风险经过质询、核实后做出风险分析报告的一种稽核监督方式。
非现场稽核监督的目的是为行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为稽核评价局领导和现场稽核提供预警信息。
第三条 非现场稽核监督的对象是总行和各分行的业务职能部门。
第四条 非现场稽核监督的执行部门是总行稽核评价局及各分行的稽核部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非现场稽核监督实行总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的监控原则。总行稽核评价局负责对总行和各分行的业务部门进行非现场稽核监督,定期完成风险分析工作和风险分析报告。
第六条 总行有关业务局和各分行必须按时向总行稽核评价局报送稽核资料。
第七条 各分行的稽核部门要按时督促本行准确报送稽核资料。
第八条 报送稽核资料的总行业务局和各分行对所报送稽核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