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息资金额;
(二)营业终了将账户资金最大限度划转自动投资的金额;
(三)利率;
(四)计息天数;
(五)利息额;
(六)利息收入的贷记情况。
遇有倒起息、调整起息日、漏贷记和错借记情况,应着重审核调整后的计息金额的正确性。
第十条 透支利息支出审核。应审核以下内容的真实性与正确性:
(一)透支情况与金额;
(二)透支利率;
(三)透支期限;
(四)透支利息。
第十一条 借记费用、贷记费用、查询费用、账户维持费、报单对账单费用、电文修改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审核内容如下:
(一)确定这些费用对应的业务内容,判断费用收取的依据;
(二)费用额是否在规定范围。
第十二条 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账户费用、收入核符通知单(简称通知单,见附件一),利息收入在200等值美元以上,费用金额在50等值美元以上、200等值美元以下的,通知单须经处长复核;费用金额在200等值美元以上(含200等值美元)的,通知单除处长复核外,还需主管局长签字。通知单填制完毕后,交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对透支利息支出,审核人员除按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办理外,还须把资金局送交的透支调查报告一起交会计人员作附件。
第十四条 对审核不符的账户费用、收入,审核人员填制外汇账户费用、收入不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并进行查询与追索。追回后审核人员按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查询与追索达5次、3个月,账户行不予退赔的费用,在200等值美元(含200等值美元)内,由审核人员填制无法追回的不符费用入账审批单,处长复核,分管局长签字后入账处理。无法追回、超过200美元的不符费用,需报局长审批后入账处理。
第三章 理赔
第十五条 理赔业务应依据国际惯例与规则,比较追索和赔偿方案并加以选择,争取较大的索偿、较小金额的赔偿。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开发银行均须追索资金利息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