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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账户费用、收入审核与理赔管理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账户费用、收入审核与理赔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5日 开行发[1999]4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避免不合理的账户费用支出,控制外汇清算成本,取得应有的账户利息收入,维护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的利益和对外信誉,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稳步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汇账户费用、收入审核是指按照账户条件和费率表,对账户行收取的费用与应付开发银行的利息进行审查核对,以判断费用与利息收入正确性的业务活动。
  理赔是指按照国际惯例与规则,对资金延迟到位、无偿占有资金头寸给账户行、开户行和受益人造成损失而进行追索或赔偿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总行外汇账户费用、收入的审核,负责对外追索与赔付金额的计算、确定与办理。
  资金局负责外汇交易对手迟交割引起的理赔业务,清算中心协助审核索偿方式和追索金额,查收索偿利息。
  分行负责分账户费用的审核、信用证等业务下的理赔。
 第四条 总行设立费用、收入审核岗和理赔岗,从事费用、收入审核与理赔工作。分行可视业务量设立专职或兼职费用、收入审核与理赔人员。
 第五条 外汇账户费用由业务发生行承担。凡分行通过总行账户办理收付款和其他业务,账户行据此收取的费用均由分行承担。总行收付款业务与其他业务引起的费用由总行承担。
 第六条 凡外汇账户费用、收入审核与理赔业务,均按本办法办理。

          第二章 费用与收入的审核

 第七条 费用、收入审核贯彻“费件相符、有异必究”的原则,即账户行收取的费用与支付的利息应与账户条件和费率表相符,如有差异,均须查实。
 第八条 费用、收入审核实行日审和月审相结合。费用、收入审核岗人员(以下简称审核人员)每天完成当日对账单出现的费用与利息收入的审核:每月在收到邮寄报单与对账单后的一周内,完成月对账单显示的费用与利息收入的审核。
 第九条 对于账户利息收入(包括自动投资利息与存款余额利息)应审核涉及利息计算的各个要素及其正确性,具体审核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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