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核不符的费用、利息。
第十七条 追索费用、收入应遵循下列准则:
(一)交易对方迟交割引起开发银行外汇账户透支,开发银行需要求交易对方按倒起息方式赔付;
(二)交易对方迟交割、开发银行外汇账户未透支,开发银行应争取要求交易对方按同期LIBOR利率单付一笔利息;
(三)账户行、中间行与解付行未能及时解付,赔付开发银行的利息应不小于开发银行赔偿受益人的利息;
(四)账户行借贷记错误,需调整起息日,支付自动投资利息。
第十八条 费用、收入不符金额在个位数以下,不进行追索,按账户行收取与支付金额入账处理。费用、收入单笔相差5美元以下,可累计至20美元办理追索,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2周就须办理追索。20等值美元(含20等值美元)以上相差金额需立即追索。
第十九条 费用、收入追索需在发生后3个月内办理完毕,追索顺序依次为清算部门\汇兑部门、部门总经理、行长。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开发银行均须赔付利息:
(一)开发银行迟付、误付款,受益人要求赔偿;
(二)账户行重复贷记、误贷记、早贷记与晚借记款项,开发银行占用头寸,账户行与汇出行要求赔偿。
第二十一条 开发银行迟付、误付款引起对外赔付,理赔岗人员需立即查清有关责任人和责任源,填写对外赔付责任调查表(附件四),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处长复核后报主管局长批示。
第二十二条 理赔岗人员计算我行迟付、误付金额在500等值美元以下(含500等值美元),由主管局长签字后支付,在500等值美元以上的,由局长签字后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对账户行重复贷记、误贷记、早贷记和晚借记款项,应采用授权借记和调整起息日方式;在调整起息日引起我行外汇账户透支情况下,需避免采用调整起息日方式,采用按同期LIBOR单独支付一笔利息的方式。赔付利息由处长复核,局长签发后对外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外赔付利息,需在接到赔付要求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外汇账户费用、收入审核与理赔业务的统计考核
第二十五条 开立分账户的分行,应于季后15天内按附件五的要求向总行清算中心上报审核不符的账户费用与追索情况,年后20天内上报上年度得分账户使用情况,特别是账户行晚贷记、漏贷记、早借记、迟解付及其利息费用损失追索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核人员与理赔人员应于月后10日内,整理外汇账户费用收入不符情况登记表,提交中心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