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账户行错贷记、重复贷记我账,要求授权借记;请求止付汇款,冲销汇款头寸。
总行登记收到的查询报文。查询人员与勾销账人员、会计人员核查属实,总行未下划头寸,经中心有权签字人签发后,发出加押报文授权借记,同意冲销。若已下划分行,发出加押报文查询分行,并进行登记。分行接电查实,如在收到国内外银行止付通知前已解付,则向总行发送加押电文说明已解付,不同意借记和冲销。总行按相同口径回复国内外银行已在某月某日解付,不同意授权借记。如未解付,分行则发加押报文回复总行授权借记,总行接到分行电文后,授权国内外银行借记。
第四章 查询查复电函的传递和保管
第二十二条 查询电函由查询查复岗人员负责总控。凡收到的查询电函,均由查询查复岗人员登记,属其他岗位职责的查询,交其他岗位办理。处理完毕后,在收到查询电文登记本上登记查复结果。在规定期限,没有登记查复结果的,查询查复岗要督促有关人员回复与登记。发出查询电函时,由具有查询查复功能的岗位人员各自建立发出查询电函登记本,登记发出查询电函情况和回复结果。
第二十三条 查询查复人员把具有清算指令性质、密押正确或有效签章的查询查复电函交账务人员,作为有效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银行、业务类别与接受查询、主动查询建立案卷。案卷包括被查询事项的原始电文、查询电函、查复电函、结果四部分。处理完毕需封卷的案卷,在案卷首页注封卷字样。
第二十五条 每月初,具有查询任务的其他岗位人员将上月封卷的查询查复案卷移交查询查复岗人员,由查询查复岗人员集中保存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债权债务清讫的封存案卷保留一年,一年后销毁处理。债权债务没有清讫的封存案卷长期保留。
第五章 查询查复业务的统计考核
第二十七条 每月初,分行及总行具有查询查复业务的其他部门填制上月的查询查复统计考核表(见附件五),于每月10日前报总行清算中心。
第二十八条 清算中心的查询查复人员汇总分行、总行其他部门与本部门的上月查询查复统计考核表,于每月15日前上报上月开发银行查询查复统计考核汇总表。
第二十九条 承担外汇清算业务的处室定期分析与研究开发银行查询查复的及时性结果状况与存在的问题,对普遍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全系统的查询查复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开发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