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行清算中心是全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分行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制订有关规章制度。
分行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本行外汇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查询查复业务。分行应指定本行查询查复业务协调、统计与考核的业务部门,并报总行清算中心备案。
第五条 总行清算中心负责通过总行外汇账户进行债权债务清讫产生的查询查复,总行资金局负责外汇交易、债券交易、货币市场工具交易产生的查询查复(将查询查复结果交清算中心)。分行负责分账户收付款、信用证、保函等业务引起的查询查复。
第六条 总行设查询查复岗,配备专人。分行可视业务情况设专职或兼职查询查复人员。
第七条 分行通过总行账户收款,应以加押电文将有关内容通知总行,以便总行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解付。
第八条 凡外汇查询查复业务,均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建立查询查复电函登记制度。凡收到、发出查询电函,均须按照附件一和附件二格式,逐项填写收到、发出查询电函的有关情况及查复结果。
第十条 有查必复,及时查复;先内查后外查;一事一查或分类查询查复。即凡收到分行与国内外银行的查询电函,均须及时查实回复。查实回复遵循先查总行、后查分行,先查系统、后查国内外的顺序。查询查复以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为对象,不得把多类问题混合查询查复。
第十一条 一个账户行、一个币种、一笔业务一查,不能将不同账户行、不同币种、不同业务放在一起查询查复。
第十二条 根据所查事项的轻重缓急,确定查询方式。电查电复,函查函复。
第十三条 必须完整清晰地填制查询查复报文,写明账户行名称,货币代码,借贷记日期,起息日,金额,业务编号与查询日期。查询须有业务编号,要求对方查复引用该业务编号。查复引用查询电文的业务编号。
第十四条 查询查复须经具有查询查复功能的人员与复核人员。对国内外银行要求退还资金、授权借记的电文,查复时需经勾销账人员、会计人员签字确认开发银行已收到头寸、未解付,由有权签字人签发后发出。
第十五条 查询顺序依次为国内外银行的汇兑部门或清算部门经办人员,部门经理,该行行长。
第十六条 对国内外银行、分行的电查,须于收到电查报文的两个工作日内查复,对国内外银行、分行的函查,须于收到函件的三个工作日内查复。对难以查实的,须先函复对方“正在处理中”,待有结果,立即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