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分行申请关闭外汇清算账户时,应填写“关闭外汇清算账户申请表”(以下简称“关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四)两份,表中应说明关闭账户的原因、该账户的余额情况及同总行对账的结果等,并将“关户申请表”寄送总行。
第十四条 总行收到分行的“关户申请表”后,应立即进行审查,检查账户发生额是否核对一致,余额是否为零等,然后将审批意见填写在“关户申请表”中应由总行填写的部分。同意关闭外汇清算账户的,应在“关户申请表”中注明该账户的关闭时间及其他相关事宜;暂不同意关户的,应在“关户申请表”中注明原因。总行应于收到“关户申请表”的三个营业日内将审批后的“关户申请表”一份反馈分行,一份存档。
第十五条 分行的外汇清算账户关闭后,总行清算中心应及时注销已关闭的账户及账号,封存有关档案,并将关户情况通知总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开发银行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申请表(略)
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账户条件(略)
三、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透支通知书(略)
四、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关闭外汇清算账户申请表(略)
附:二、 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以下称查询查复),加快开发银行外汇资金的清算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维护开发银行的客户关系,提高资金效益,保障资产安全,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查询查复是指由于外汇清算信息不详、不清、遗漏或有误而发生函电往来,以便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有关账务的业务活动,可分为主动查询和接受来查两类。
第三条 本办法的查询查复对象为分行通过总行外汇账户的收付款,账户资金头寸,总行汇出款、汇入款、无头报单,未达款项,国内外银行不合理扣收的费用,少付未付开发银行的各种利息收入,国内外银行通过开发银行解付的款项,以及账户行错借记、重复借记、晚贷记、漏贷记我账的款项。
第四条 查询查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