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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外汇清算账户开立与关闭管理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外汇清算业务查询查复办法》、《国家开发银行外汇账户费用、收入审核与理赔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总行清算中心收到分行的“开户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检查分行是否具备开户条件,“开户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等。总行审核后,须将处理意见填写在“开户申请表”中应由总行填写的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和清算中心负责人签章并加盖清算中心印章,于收到“开户申请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后的“开户申请表”一份反馈分行(先传真,再邮寄),一份由总行留存。
  对符合条件,同意其开户申请的分行,总行在反馈“开户申请表”的同时,向分行提供该账户的账户条件(账户条件的内容见附件二)。对暂不同意开立外汇清算账户的分行,总行在反馈的“开户申请表”中须注明原因。
 第八条 对未提出申请但有多笔业务发生的分行,总行清算中心可自行决定为其开立账户,事后向其发出确认通知。该分行无须补交开户申请。

         第四章 分行开户后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一)分行享有以下权利:
  1.遵照总行有关收、付款的规定,通过外汇清算账户办理外汇资金收付;
  2.按照账户条件规定的利率取得利息收入;
  3.按照账户条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取得总行提供的日借、贷记报单和月对账单;
  4.及时获得总行的查复;
  5.作为开户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分行应承担以下义务:
  1.接到开户通知后两周内,存入首笔资金;
  2.合理使用,严格管理账户,避免造成账户透支;
  3.出现透支,按照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4.负担因外汇资金收付而产生的必要费用;
  5.及时确认账户余额;
  6.及时上查未达账项和错借、贷记款项;
  7.遵守总行有关外汇清算账户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 分行应认真、准确匡算清算账户头寸,避免账户透支。在分行外汇清算账户透支的情况下,总行应立即向分行下达“外汇清算账户透支通知书”(以下简称“透支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通知分行透支金额,敦促分行尽快补足头寸。分行接到总行“透支通知书”后,无论有何疑问,均须立即补足头寸。若总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的,还应提供书面材料,说明造成账户透支的原因,并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报总行备案。
  根据分行的要求,总行可向分行发送临时对账单,以便分行尽快核对账户发生额,找出透支原因。

        第五章 分行外汇清算账户的关闭

 第十一条 分行机构合并或撤销时,应及时向总行清算中心提出关闭清算账户的申请,以避免发生资金的错收、错付,保障分行外汇资金的安全。
 第十二条 分行申请关闭外汇清算账户前,应核对拟关闭的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确保账户发生额和余额与总行完全相符,无错账、漏账和未达账项,然后以总行规定的加押电文格式向总行发出授权借记通知,划转资金余额到指定账户,结清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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