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账户行出现信誉危机,经营亏损,开发银行面临风险;
(二)账户行服务质量差,收费不合理,未执行账户协议,经开发银行交涉,仍无改进;
(三)开发银行与账户行有重大纠纷,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四)专用账户已完成使命;
(五)分行擅自在境外开立账户或境外代理行私下为分行开立账户。
第二十条 关闭账户涉及到两行关系,需慎重、从严掌握,一般情况下,现汇往来账户应相对稳定,不频繁更换。
以下情况之一出现,总行有权取消分账户付款功能,冻结或关闭分账户:
(一)分行以正式公文向总行申请关闭分账户;
(二)分行通过分账户收、付款连续六个月的平均笔数少于规定的最低限;
(三)分行分账户或分行外币清算资金账户管理不善,发生严重透支;
(四)分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业务及管理出现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关闭账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总行有关业务部门或分行提出书面申请,清算中心经核实符合关户条件后,起草签报,会签资金局、国际金融局,报主管行长审批。
(二)在主管行长批准后的一周内,清算中心通知有关部门及分行,拟定关闭时间(一般应为通知日起的二个月内),要求内部立即停止主动向对方发出收付委托,通知客户立即停止通过拟关账户收付款。限期清理未达账项(见附件八“预备关户通知”)。
(三)清算中心在拟定关户时间前至少一周完成核对账户余额、清理未达账项工作。
(四)账户余额核对一致后,于拟定关户时间前的至少七个工作日通知资金局划转账户余额。(见附件九)
(五)账户余额为零,清算中心在拟定关户时间前三个工作日向账户行发出书面关闭账户通知。
(六)清算中心在接到账户行关户确认后下一个工作日,通知总行有关部门及分行账户关闭。(附件十“关户通知”)。
(七)清算中心接到关户通知后销户封账。
(八)清算中心将关户资料归档,修改账户行资料库有关内容。
第七章 账户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行与分行账户管理部门需建立账户行资料库,即按每个账户建立文字档案及电脑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