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账户考核
第十三条 清算中心负责境外账户的考核,各分行与总行营业部协助进行。清算中心负责考核总账户的各类收付款业务,分行负责分行账户、国际结算项下的收付汇考核。
第十四条 账户考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收、付款是否按一般规则和账户条件起息、拨入汇入款是否及时;
(二)是否及时通知无法解付的汇出款,退款是否及时;
(三)出口收汇路线是否迂回曲折;
(四)分账户余额是否按协定拨转总账户,起息日是否有误;
(五)账户余额是否按协定划转自动投资;
(六)是否及时查复;
(七)是否按协定收取费用、有无不合理收费;
(八)有无不按约定主动借记我账户情况;
(九)追索的利息、费用是否及时得到赔偿。
第十五条 总行清算中心及分行依据账户条件、费率表和总行有关业务制度,按照第十四条的内容对账户行进行考核。分行于每年1月与7月初向清算中心报送考核情况和《境外账户使用情况反馈表》(附件七)。清算中心综合总行和分行的考核情况,于每年1月底与7月底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六条 建立账户年审制度。年审工作由清算中心、国际金融局共同完成。清算中心负责考核账户行的运行服务与使用情况,国际金融局负责账户行经营状况及信用评级与授信额度调整。年审实行实地考察与间接考核相结合。年审内容包括:
(一)账户行的经营状况与信用等级变化情况;
(二)账户运行与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账户年审于每年第二季度进行,清算中心根据年审情况提交账户年审报告。
第五章 账户条件的修改
第十八条 开发银行或账户行任何一方希望修改账户协议,均应向对方提出要求,双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修改。
修改程序参照开户程序第八条的(一)4、(一)5、(一)7款。
第六章 账户关闭
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出现,经审核后,可关闭独立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