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收到境外账户行的账户启用确认书后一周内,通知总行各有关部门与有关分行[见附件三、一;三、二;三、三开户通知、附件四“开户(启用账户)通知单”]。
(二)开立分账户:
1.分行提出开立与总行账户挂钩的分账户申请,并附“分行开立分账户需求表”(附件五)。
2.总行清算中心根据“分行开立分账户标准”(附件六)及分行国际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审定。对不同意开立分账户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一周内答复分行;对同意开立分账户的申请,起草签报,会签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后上报主管行长审批。
3.主管行长批准后,清算中心对外办理开户手续。
4.总行清算中心在开户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分行,并附“开户通知书”及“开户(启用账户)通知单”,同时通知总行资金局,并附“开户通知书”。
第三章 账户使用
第九条 使用账户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际惯例,履行账户协议,维护开发银行利益;
(二)拉直收、付款路线;
(三)及时勾销账,及时查询查复和审核费用收入,及时清理未达账项,确保账目清楚;
(四)灵活调拨头寸,保障资金收益与资金的安全;
(五)专户专用,其他业务不能混用专用账户;
(六)属维持对外账户关系的账户,停止使用或考虑关闭;
(七)提供优质服务,提高经济效益和竞争能力。
第十条 有关各方的账户使用权限如下:
(一)账户所有权属开发银行,未经开发银行授权,账户行不得主动借记除账户协议中规定的费用与透支利息外的任何款项。
(二)通过总行账户的付款指示须由总行清算中心发出,账户头寸由总行资金局调拨和管理。
(三)分行应按总行有关规定使用、管理、考核分账户。已开分账户的分行,不再通过总行账户收、付款。
(四)倒起息统一由清算中心办理,分行通过分账户办理倒起息,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总行清算中心。
(五)无论有无透支便利,总、分账户均应避免透支。
第十一条 各类账户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办理正常业务项下收、付业务及头寸调拨,禁止通过账户办理逃汇、套汇款项、用途不当的收、付款、或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外汇款。分行利用分账户只能办理总行已授权经营的外汇业务。
第十二条 开户后,清算中心根据账户协议、开户通知及开发银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相应科目下设户立账。所有通过该账户发生的收、付款项均应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