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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境外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专用账户:以开发银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用于专项款项收付或资金管理的账户。
  (四)备用账户:在紧急情况下启用的预备账户。
 第六条 开发银行的账户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总行规定的信用等级范围内。
  (二)所在国银行监管严格,账户余额可自由调出、调入。
  (三)与开发银行有良好的代理行关系,以平等互利的原则进行业务往来,双方无重大业务纠纷。
  (四)位于该币种的清算中心,是该币种主要清算行的国际性大商业银行的总行(备用账户应开在第三国同信用等级的大银行总行),其清算能力强,清算市场占有率高,专业化程度高,清算系统先进。
  (五)资本雄厚,作风正派,收费合理,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
  (六)能满足开发银行的各种业务需求。
 第七条 账户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账户种类、币种、账号。
  (二)账户的使用范围、权限。
  (三)业务、对账单据的发送及费用。
  (四)账户余额管理方式。
  (五)账户余额计息方式、计息期。
  (六)存款与透支利率。存透利率应具有公开性、可复核性。
  (七)账户服务的补偿方式及费用。
  (八)查询、查复的期限,纠纷责任及理赔。
  (九)当日起息截止时间。
  (十)其他特殊条款:如分账户运作、自动投资、透支额度等。
  (十一)账户协议的生效日和有效期。
 第八条 开户程序
  (一)以总行名义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1.总行业务部门或分行根据业务与资金管理需要,提出开户申请(见附件一),总行清算中心受理与审查,决定是否开户。
  2.对不同意开户的申请,总行清算中心应在接到开户申请后一周内答复有关部门和分行。对拟同意开户的申请,拟定备选账户行并交总行国际金融局对其进行信用评级。
  3.在得到国际金融局的信用评级后,总行清算中心与备选账户行联系,获取账户资料,比较账户条件,并进行初步谈判。
  4.根据审定情况,起草签报,会签资金局、国际金融局后,上报主管行长审批。
  5.主管行长批准后,与拟选账户行进行谈判,明确账户协议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对等身份的有权签字人签订账户协议或确认账户条件。
  6.由总行清算中心以书面形式通知账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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