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
《国家开发银行境外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1日 开行发[1999]423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为规范我行境外账户管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方便外汇资金收付,提高我行外汇资金的综合效益,促进外汇业务发展,现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境外账户管理办法》,请各分行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与总行清算中心联系。
特此通知。
附: 国家开发银行境外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境外账户管理,便利外汇资金收付,提高外汇资金的综合效益,控制风险,促进开发银行外汇业务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银行在境外银行(含外国银行在华分支机构)开立的现汇往来账户及其派生账户、外汇专用账户、外汇备用账户。
第三条 统一开关、归口管理。“统一开关”指总行负责境外各类账户的开立与关闭,各分行不得自行在境外开户。“归口管理”指由总行国际金融局负责境外账户行的评级,总行清算中心负责账户的开立、关闭及日常管理,总行资金局负责账户资金头寸管理。
第二章 账户开立
第四条 账户开立遵循以下原则:
(一)适应与满足业务需要;
(二)保证资金安全,便利款项收付和头寸管理,提高综合效益;
(三)开户币种以可自由兑换的国际通用货币为主,兼顾业务特殊需要的货币;
(四)认真比较,择优选用。在分析、比较多家账户条件的基础上确定最优条件,合理布局。
第五条 根据业务需要,可在境外开立下列种类的账户:
(一)现汇往来账户:以开发银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设的独立的外汇往来账户,用于现汇资金清算和头寸调拨。
(二)现汇往来账户的派生账户--分账户:以开发银行分行名义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与总行头寸挂钩的账户,分可收可付、只收不付两类,用于现汇资金清算和头寸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