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委托行授权退单,我行应按其指示办理。
(三)如委托行授权无偿交单,我行应在计收有关费用后向付款人交单。
第七十六条 计收费用
(一)委托书明确规定委托行的费用由付款人支付且不得放弃时,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应通知委托行,并在委托行同意放弃费用后,方可向付款人交单,否则不得交单。若委托行未明确费用不得放弃,如付款人拒付,我行可不代收委托行的费用,并通知委托行。
(二)我行代收业务的费用原则上向委托行收取,若委托行规定有关费用向付款人收取时,应在付款人付款时向其收取。若付款人拒付有关费用,应从代收货款中扣收。若付款人拒付退单,应向委托行收取我行费用。
第六章 汇出汇款业务
第七十七条 业务审核和受理要点
(一)汇款申请书是我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在受理汇款业务时,须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汇出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方式、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或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账号、汇出款项的来源,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除港澳地区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二)汇款申请书由总行制定统一格式、统一印制。
(三)我行须按规定对有效凭证的有关项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四)客户使用我行贷款支付汇款时,需将客户提交的单据与商务合同进行严格的核对,单据种类、份数、出具人及单据中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及单据要求等)与商务合同要求相一致,如存在不一致,则应拒绝受理,并要求客户提交我行贷款批准文件,客户从其现汇账户支付汇款时,我行需审查其所汇款项是否符合账户的支付范围。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向保税区以外的银行申请汇款时,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五)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核销单第一联送当地外汇局,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后附有效商业单据及报关单归卷。
(六)按照外汇局的有关规定核验报关单。
第七十八条 汇出汇款的掌握要点
(一)原则上我行应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采用电、信、票汇三种方式之一办理汇出汇款。由于美国、加拿大地区不接受信汇汇款的委托,对于收款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汇款,我行不采用信汇方式汇款。汇往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的款项,应通过其他国家银行办理,以免汇款被美国政府冻结,造成损失。
(二)应遵循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缩短解付周期、提高汇款效率的原则,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汇入行。
(三)若受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分行与汇入行(解付行)没有印、押关系,不能直接办理汇款,可通过总行办理转汇。
(四)采用SWIFT系统汇款的,必须严格按照SWIFT标准格式发出汇款指示,各场次必须标准规范书写;采用电传/电报方式汇款的,也应参照SWIFT的格式发出有关的汇款指示。
(五)信、票汇必须在信汇委托书或汇票上注明头寸偿付办法。除客户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开具中心汇票。对金额较大的汇票,如付款行要求证实,我行应以加押电予以证实;如需要时,我行也可主动以加押电通知付款行。
(六)电汇原则上一笔一押,并经相应的授权人员签发,不向汇入行寄发电报证实书。信、票汇须经有相应授权人员签发,票汇不向付款行寄送票根。不得预签空白汇票。
(七)对于非常规汇款业务,各行应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第七十九条 汇出汇款账务管理要点
(一)汇出汇款行应在上级行清算账户持有足够头寸。
(二)通过汇出行在境外代理行开立的分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汇,凭账户行的已借记通知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三)票汇在付款行解付汇票后,凭付款行的解付通知清算有关汇款头寸,并核销汇出付款科目账。
(四)汇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严格领用、核销制度。
第八十条 汇出汇款的退汇、挂失止付
(一)电、信汇的退汇须由付款人提交书面申请,交验汇款回单,汇出行凭以向解付行要求退汇,待接到解付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原汇出款项后,方可办理退汇。
(二)票汇的退汇须由汇款人持原汇票正本办理并背书,由出票行注销原汇票,办理退汇手续。
(三)汇票的挂失止付应由汇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出票行凭以向付款行发出挂失、止付通知,待接到付款行同意止付的回复,在汇票有效期满加上一个邮程后才能办理退款。如汇款人要求立即另开新票或退款,汇款人须出具担保,出票行在保留追索权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四)若汇票在挂失、止付前或途中,付款行已办理解付,由汇款人承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