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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二)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应将不符点一次性全部提出,并加具以下文句:“单据代为保管,听候处理意见,如申请人同意接受单据,我行将立即承兑/付款。”如效期已过,寄单行要求按托收方式处理单据,寄单行应明确指明托收方式(D/A或D/P)及所遵循惯例。
  (三)对寄单行因单证、单单不符而更换的单据中存在的不符点,可再次提出。
  (四)若申请人要求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确定可否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如申请人以单据不符以外的理由要求拒付,或以微小的不符要求拒付,我行应予劝阻,避免因无理挑剔使我行卷入商业纠纷之中。申请人提出拒付/拒绝承兑不得迟于我行规定的时限。
  (五)若寄单行以电提不符点方式征询我行对单据的处理意见,经洽申请人同意,我行向寄单行发出接受不符点的授权;如收到单据后,审核单据未发现新的不符点,视同单证相符处理;若收到单据后发现新的不符点,需洽申请人同意后方能付款/承兑。
  (六)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我行必须妥善保管整套单据,以候寄单行指示处理。
  (七)对外拒付/拒绝承兑后,如我行发出要求国外授权退单电后,超过我行规定的时限仍未得到国外指示的可做退单处理,但全套单据需复印留存备查。
  (八)各分行在信用证项下对外拒付时,如对单据不符点无充分把握,需请示上级行同意后方可拒付。
 第七十一条 信用证注销与撤销的处理要点
  (一)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应在逾期三个月后注销。
  (二)在信用证未逾期的情况下,经过有关各方的同意,且通知行已确认并收回正本信用证,该信用证可予撤销。

           第五章 进口代收业务

 第七十二条 来单的处理要点
  (一)来单委托书上应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二)收到国外委托行寄交的进口代收单据,应依据委托书核实单据的份数和种类,并按规定审查委托书和单据的有关项目。若份数及种类等有误,应立即电告托收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收到国外委托行寄交的我行贷款项下的进口代收单据,需将与商务合同进行严格的核对,单据的种类、份额、出具人及单据中货物描述(包括货物名称、规格、型号、价格及单据要求等)与商务合同完全一致,如存在不一致,则应拒绝受理。
  (四)对委托书指示不明确或超出代收行责任范围的代收业务,如汇票付款人及/或提单收货人为我行等,应洽国外修改。对于国外代收行要求我行担保进口款项支付的,应明确拒绝。若未注明交单提交(D/P或D/A),按付款交单掌握。
  (五)如委托书中要求我行在付款人拒付时作成拒绝证书,或要求我行代办存仓保险等,应告知委托行我行暂不办理此类业务。
  (六)严格按委托书的指示处理单据。根据委托书的指示,缮制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及时通知付款人赎单。进口代收赎单通知书必须列明交单方式、单据种类、金额、费用等项目。
  1.在付款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按规定办妥付款手续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
  2.在承兑交单条件下,须在付款人提交已按票据法有关规定承兑了远期汇票并提交我行后,方可向其提交正本单据。承兑后,我行应通知委托行远期汇票的承兑日及到期日。
  (七)如付款人在异地,应将单据转寄付款人所在地的我行分行,并告知委托行与该行联系。
  (八)如付款人要求我行将代收单据转交其他银行办理,我行应联系委托行同意后,方可将代收单据及委托行的授权电一并转付款人指定的银行办理并计收有关费用,我行不再承担责任。
  (九)若付款人要求部分或分期付款,我行可在征得委托行同意后办理。
 第七十三条 催付款/承兑
  我行向付款人发出代收赎单通知书后,若付款人未向我行提出处理意见,我行应定期向付款人发出查询,同时抄送委托行,有关查询结果应及时通知委托行。
 第七十四条 对外付款的掌握要点
  (一)我行应按照结售汇的有关规定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审核,同时审查考核提交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及/或“进口付汇备案表”,符合条件者可按下述方式对外付款:
  1.使用我行外汇贷款支付的业务,根据信贷部门指示从有关外汇贷款账户中划支付。
  2.使用我行人民币贷款支付的业务,需在其他银行将售汇款项划入我行外汇账户后方可对外支付。
  (二)根据委托行指示拨付款项。
 第七十五条 退单及无偿交单的处理要点
  如付款人拒付/拒绝承兑,我行应及时通知委托行并按下述不同情况作相应处理:
  (一)如自发出该通知两个月后仍未得到委托行处理单据的指示,我行可主动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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