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改:
1.修改书中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2.修改书中若因增金额、延长付款权限而超过自身权限者,应按本节第六十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3.如原证的偿付指示为向指定的偿付行索汇,修改涉及到延展装效期、增加金额者,应将修改书内容通知偿付行。
4.如修改申请书指明该项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发出的修改书中应加注“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将从应付货款中扣除”字样。如受益人拒绝接受该项修改,则该项修改费用转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5.修改书的副本应及时送交申请人备查。
6.修改书的副本,连同修改申请书、配汇证明、等存入档案。
7.如系减额修改,可相应恢复客户等值的贷款未支用额。
8.信用证修改后,应按总行有关规定收取修改手续费。
第六十八条 信用证来单的处理要点
(一)我行必须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表面相符”的原则认真履行验单付款的义务,必须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以确定我行是否承担付款的责任。
(二)对议付行议付通知书或付款行索汇通知书(简称面函)的审查要点:
1.提交单据是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及/或效期内;
2.面函所载付款期限与汇票期限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3.汇票金额或索汇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付款指示是否明确、合理;
5.单据的种类、份数与随附的单据是否相符;
6.是否注有不符点或凭保议付;
7.如信用证规定限制指定银行议付/付款/承兑/延期付款、单据是否由指定银行提交。
(三)如系受益人柜台交单,除对单据进行审核外,还应在信用证正本上背批。
(四)如我行开证时已注明限制指定银行交单或议付、非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者,应要求其通过指定银行确认。如非指定银行只作为寄单行,且我行能确认该信用证不会被重复使用,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我行应履行凭单付款的责任。
(五)如提交的单据包括信用证未有规定者,我行不予审核,可视情况退还交单银行,或照转予开证申请人。如提交的单据没有体现某次修改的内容,应视同受益人未接受该次修改,不能认定单证不符。原规定该次修改费用由受益人承担者,应改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六)审核单据后,缮制进口赎单通知并以快捷的方式向开证申请人发出,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对单据的处理意见。
(七)如信用证项下已由我行出具提货担保,收到单据无论是否存在不符点,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或承兑。
第六十九条 对外付款/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我行对外付款或承兑的工作时间为自收到单据当日起算的7个工作日之内。
(二)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者,应于到期当日对外付款。
(三)对外付款的资金来源应依据不同落实方式按下述办法处理:
1.使用我行外汇贷款作为支付资金者,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有关部门,从有关外汇贷款账户中支付;
2.使用我行人民币贷款作为支付资金者,应要求客户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所购外汇划入我行账户用于对外支付。
(四)电索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的索汇电后,应根据电文中提供的证号核对我行的信用证副本,并确定是否有单证相符声明;议付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单据的提交是否符合信用证的交单日期;发出电索指示的银行是否为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核对无误后在信用证上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但应注意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日期支付。
3.收到议付单据后,应全面审核单据。如发现不符点,须洽申请人。申请人提出拒付者,应向议付行追索货款和利息。
(五)偿付行付款的处理:
1.收到议付行议付通知后,应根据通知提供的信用证号码核对我行有关信用证副本并批注有关内容。
2.对外支付与本条三相同,并于规定的起息日向指定偿付行拨付头寸。
3.收到议付单据后的处理与上款之3相同。
(六)对外付款应注意:
1.严格按索汇指示拨付头寸。
2.较大金额的对外支付,应按有关规定向总行资金头寸管理部门领用头寸。
3.付款电报均需采用SWIFT系统发送;以电传/电报发送付款指示的也应按SWIFT格式发送。
(七)在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后,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严格内容输入微机审报系统,核销单第一联送外汇局,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与售付汇单证一并归档保存。
(八)对外付款或承兑后,应将全套单据转交申请人签收,同时在信用证档案上批注该笔付款及承兑的有关情况。
第七十条 对外拒付/拒绝承兑的处理要点
(一)凡收到证下来单,无论是寄单行表提不符点,或是经我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点,申请人在我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拒付或未作任何表示,均视为申请人拒绝接受单据。我行应于收到单据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寄单行发出拒付/拒绝承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