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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一)受理我行直接贷款项下的国际结算业务时,须要求客户需提交我行贷款批准文件影印件,国际结算业务操作部门需提请信贷部门对影印件进行核验;
  (二)如需其他银行配汇的业务,客户需提交其他银行出具的证明书,国际结算操作部门需对证明书进行核验;
  (三)核验客户提交的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文件及商务合同;
  (四)委托我行办理其他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我行应根据业务性质核实客户身份;
  (五)核验客户提交载有本单位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目录”及“进口付汇备案表”和“报关单”。
 第四十四条 委托我行办理各项业务,客户需提交书面委托或申请。委托或申请书应委托事项清楚,指示明确,同时应根据不同的业务确定我行与客户各自的权力范围,使其成为客户与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正式契约。
 第四十五条 各类业务委托书或申请书,原则上应使用我行规定格式,并视业务具体情况由客户授权人签署。凡委托事项不清楚或指示不明确不能执行者,应洽客户澄清或修改。
 第四十六条 客户须向我行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一)所有客户(包括已在我行开立往来账户的现有客户)均应向我行提供与许可证、营业执照相符的中、英文单位全称,提供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提供各类业务授权人员的签样、企业公章、财务章、业务章印模,并具体说明各签样及印章的业务授权范围。该授权书必须由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法人代表必须与进出口业务批文、工商营业执照中的有关内容相符。企业改组、法人代表变更时应具函向我行重新办理授权或对原授权书进行更改、补充。
  (二)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应采用我行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具。

第二节 处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七条 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有关法令、法规、条例以及内部通知是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国内法律准则与依据。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统一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国际惯例及国际银行操作实务,是我行办理国际贸易结算业务的准则与依据。
 第四十八条 客户与我行业务往来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据此,我行处理各项业务必须按客户的委托指示行事,不得自行其事,严格区分双方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按照规定的权限办理业务:
  (一)经总行批准开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分行、只能在批准的业务范围、权限内受理各项业务;必须明确受理业务与处理业务权限上的区别;
  (二)超过业务权限的业务,分行需逐笔上报总行审批,得到总行正式批文件准后方可办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处理相关业务;
  (三)各级业务人员必须按国家开发银行签字样本行长授权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金额标准签发有关文件、凭证和内部函电,不得越权,不得变通;
  (四)任何业务必须至少经三人(经办、复核、签发)处理。
 第五十条 按照总行有关规定处理相关业务:
  (一)各项业务掌握的原则及收费标准按总行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项业务的编号及账户清算等,按总行清算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利率执行总行资金局制定的标准。
 第五十一条 各项业务均需按业务顺序编号建立档案,已结束的业务档案应参照我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节 超授权业务的审批及程序

 第五十二条 各分行经营的国际结算业务属下列范围之一时,须报总行审批:
  (一)开立单笔信用证金额超过总行核定的限额;
  (二)见索即付保函业务;
  (三)带有非标准特殊条款的信用证;
  (四)信用证及见索即付保函的展期;
  (五)开给非代理行或超代理行去委比例信用证;
  (六)超越我行现行国际结算业务管理规定的业务;
  (七)结算项下的赔付利息;
  (八)其他未经总行授权的国际结算业务。
 第五十三条 分行申请办理超授权国际结算业务时,须以分行名义行文并附齐所需材料。如时间紧急,可先以传真方式报总行,随后补报正式文件。
 第五十四条 分行申请超授权业务,须向总行提交相应材料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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