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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二)在合理时间内无业务发生;
  (三)发生重大违规或重大亏损事件;
  (四)因人员变动等原因,不再具备正常开展相关国际结算业务的条件;
  (五)其他原因。
 第二十五条 在有关业务停止期间,总行可根据情况决定:
  (一)由原分行继续处理已发生的业务,直至该项业务完结;
  (二)分行业务逐笔上报总行,由总行指导办理;
  (三)总行派出专门人员到分行直接负责处理相关业务;
  (四)由总行代为处理分行相关业务;
  (五)撤销对分行的相应授权。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业务停止的分行,根据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因业务资源或业务人员发生变化,分行不再具备开办相关业务的条件,分行应正式向总行申请,经总行批准后,停办相关业务。
  (二)重新具备开办已停止业务的条件,应向总行提出恢复办理业务的申请,经总行验收并批准后正式恢复办理业务。

第六节 国际结算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七条 总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分行国际结算经营与管理情况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对分行国际结算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并通过业务指标、效益指标及风险控制指标对国际结算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综合性评价。
 第二十八条 总行每年年初将代理行去委业务分配比例及授权下达分行执行。

第七节 业务统计与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际结算业务统计应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总行有关统计制度,按统计报表内容填报,各签字人员应对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 不同统计报表中相同的业务统计数据应严格一致,数据差异须及时核查调整。
 第三十一条 我行各级机构应严格执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外汇管理及有关金融监管制度,准时上报各类业务数据或报表。
 第三十二条 除国家有关管理机构要求的临时性报表或业务数据,对于未列入国家统计机构统计编号的报表及数据,未经总行主管部门批准,原则上不予提供和填报。
 第三十三条 我行国际结算业务报表分为月报、半年报及年报。总行以文件的形式对报表的形式、内容、报送时间、报送方式作出要求。
 第三十四条 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其中分行应于当年7月20日及次年1月20日前向总行作出半年工作报告和年工作报告,真实、全面反映业务状况,并对业务数据作出必要分析:
  (一)各项业务完成情况及分析;
  (二)进口迟付、出口迟收、保函赔付、国内外诉讼以及其他业务纠纷情况,列出各项笔数与金额,其中进口迟付五天以上和保函赔付须列明每一笔具体细节并说明原因;
  (三)与代理行、国内同业往来情况;
  (四)为客户提供服务和拓展业务情况;
  (五)我行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对改进工作的建议与意见;
  (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重要事项,总行可不定期要求分行进行报告。
 第三十六条 需要总行作出答复的事项不列入工作报告,应专文请示。
 第三十七条 重大和时间性强的问题,应随时向总行汇报。

第八节 业务人员管理

 第三十八条 总行以授权方式决定各级机构的业务有权签字人。
 第三十九条 总行对技术性较高业务的专业人员实行认证制度,被认证人员为此类业务的有权签字人;此类业务必须经上述有权签字人签字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特殊岗位(如密押、SWIFT关键岗位)人员不能随意调动、顶替。

第九节 技术设备管理

 第四十一条 技术设备管理执行总行相应制度和规定。

第十节 国际结算业务考核

 第四十二条 国际结算业务的考核执行《国家开发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综合评价办法》。

           第三章 受理及处理业务的原则

第一节 受理业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十三条 我行仅受理与我行贷款相关的国际结算业务,分行需对申办国际结算业务的客户进行如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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