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行与管理部之间资金往来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根据分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及调拨资金申请。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加强对管理部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头寸的监控,与管理部协商确定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头寸控制额度。管理部应根据分行资金管理规定,认真作好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头寸管理工作,每日匡算资金头寸、定期进行资金头寸分析与预测,及时调度资金头寸。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头寸超过分行规定额度时,应及时将资金上划分行;资金头寸不足时,应及时向分行请领。
第三十五条 管理部收到分行拨入资金后,应根据进账通知单编制借方凭证,加盖记账、复核、转讫章,登记辅助账,并向分行营业部发送收到款项的信息。分行打印出信息后,附在原记账凭证后作附件。
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上缴资金时,填制电汇凭证,送交同业往来结算行汇出。会计人员根据电汇回单编制贷方记账凭证登记辅助账户,并通过网络系统通知分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打印出上缴资金凭证,据上缴资金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办理记账。待收到收账通知后办理入账,收账通知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传递与归档
第三十七条 管理部会计人员对经过处理的会计凭证要随时进行登记保管。定期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装订顺序按先表内后表外,以及科目代号顺序排列,附件与正式凭证一并装订,封面要填写总张数,并与科目日结单数相符。定期将会计凭证连同开户资料等会计档案向分行营业部送交,并做好凭证交接登记。
第三十八条 分行营业部收到资产管理部发送的信息,打印后作为原始凭证,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记账处理,并对收到信息进行登记,随当天凭证整理装订。对收到的信息记账后要登记台账,待资产管理部送交原始凭证并逐笔勾对核实后,与营业部会计凭证一并存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