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时,应向管理部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会计人员按
支付结算办法对汇票申请书审查无误后,查询其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如存款余额足以支付,通过网络系统将信息发送分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根据打印出来的付款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办理记账,并将信息反馈管理部。管理部确认已记账后,根据客户填写的汇票申请书,重新填制同业往来结算行汇票申请书,其中:申请人栏填“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账号填同业往来存款户账号,用途填写“代××客户申请汇票”,将开行填制的三联申请书连同客户填制的汇票申请书第三联由本行送票员一并提交同业往来结算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汇票出票后,管理部以同业往来结算行退回的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及客户填制的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为附件,编制贷方凭证,以客户填制的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记账凭证,同时将银行汇票交客户。
第四节 资金存入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向管理部交存支票,应填制进账单连同支票提交付款行。
第二十八条 管理部收到同业往来结算行提交的进账单或其他收账凭证,编制特种转账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作收账通知交客户,一联作借方记账凭证,一联作贷方记账凭证,收账通知作贷方凭证附件,登记辅助账。并通过网络系统向分行营业部发送信息,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据打印出的收账通知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存款记账。
第五节 委托代办现金业务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管理部委托同业往来结算行代办现金业务,应与同业往来结算行签定委托代办现金业务协议书。
第三十条 需办理现金存取的借款人,必须按账户管理规定,持有效证件及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到管理部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购买现金支票。凡借款人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管理部应在辅助账中加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借款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同业往来结算行。借款人缴存现金时,现金缴款单上的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填写其在开发银行的户名和账号,开户行填开发银行。同业往来结算行受理后,加盖代理我行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名章,回单退缴款人,并登记为我行单独设立的现金收入登记簿。每日下午营业终了,管理部派专人汇总后,填制一张汇总现金缴款单,与同业往来结算行核对相符后,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单位的现金缴款单一并交本行经办员。经办员审核后,在现金收入登记簿上签字。以单位的现金缴款单作贷方凭证,据汇总的现金缴款单编制借方记账凭证,登记辅助账。并通过网络系统向分行营业部发送信息,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据打印出的收账通知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存款记账。
第三十二条 借款单位支取现金时,按规定填开本行的现金支票,交信贷部门审批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人行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印鉴,并查询其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如存款余额足以支付,通过网络系统向分行营业部发送信息,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据打印出的付款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办理记账,并将信息反馈管理部。管理部会计人员经确认已记账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记账、复核、转讫章,登记辅助账并将对号单交给客户。另换开一张相同收款人、金额和用途的同业往来结算行现金支票,经复核、登记后,由本行送票员送同业往来结算行支取现金。取回现金后,送票人将现金直接交给取款人清点,并收回对号单。管理部根据留存的现金支票存根编制贷方凭证办理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