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项目资金支付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借款人支付资金时,应向管理部提交付款凭证,在管理部审批权限内的,由管理部按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审批后交会计部门办理支付。
如同业往来结算户存款不足支付,管理部可以向分行请领资金或通过网络系统将付款信息发送分行营业部门,由分行营业部门办理付款手续,并将信息反馈管理部。
第十一条 借款人支付金额超过管理部审批权限的,由管理部按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审批后将付款信息通过网络系统发送分行营业部门,分行营业部提交有关领导批准后,办理付款手续,并将信息反馈管理部。
第三节 贷款本息的回收
第十二条 管理部负责辖属贷款项目贷款本息回收。管理部信贷部门应严格按借款合同督促企业落实还款资金,于贷款本金到期前和每季计息日前,将应归还本金和预计本季度借款利息通知借款人,监督借款人按期归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归还本息,直接交存管理部的,由管理部存入同业往来结算户,并将还款信息通过网络系统传送分行营业部,由分行营业部办理存款记账。
第十四条 贷款本金到期日及每季度结息日,由分行营业部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扣收,并将扣收信息通过网络系统传送管理部,由管理部通知借款人。若企业不能及时归还利息,由管理部信贷部门组织催收。
第四节 审批权限的划定
第十五条 管理部对借款发放及资金支付在一定权限内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划定如下:
1.借款发放每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由管理部签批;每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分行签批。
2.贷款项目资金支付每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由管理部签批;每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分行签批。
3.分行拨付管理部周转金额度为1000-2000万元。不足额度,管理部可向分行请领;超过额度,管理部应及时上缴分行。
第三章 结算业务流程
第一节 开户的处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开立存、贷款账户,应向管理部提交开户申请书。管理部会计部门对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按照账户开立有关规定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