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资产
管理部结算及借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2日 开行发[1999]40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贷款项目资金,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和远程借款服务,充分发挥分行资产管理部(简称管理部)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开办结算及借款业务。结算及借款的前台柜面业务由管理部负责处理,会计账务集中在分行核算。管理部通过网络系统实现与分行之间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对会计账务的查询。
第三条 为便于办理柜面业务,管理部会计部门设立辅助账,对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辅助登记。辅助账作为内部使用,定期与分行进行必要的账务核对和原始凭证的交接归档。
第四条 管理部信贷资金纳入分行统一管理。由分行拨付管理部一定额度的备付周转金,用于项目单位同城资金支付,由管理部按照项目资金审批程序监督使用。
第五条 分行在管理部当地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同业往来结算行,开立同业往来结算户,作为管理部办理结算业务的备付周转金账户。开立同业往来结算账户时,应按开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批。
第六条 分行与同业往来结算行资金往来,由管理部代分行办理,管理部定期与同业往来结算行对账,并将往来凭证及对账单等单据定期送交分行。
第七条 管理部经与同业往来结算行协商,可委托同业往来结算行代办现金业务。
第二章 借款业务流程
第一节 分次借款的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借款人办理分次借款,应向管理部提交借款申请书。经管理部信贷部门审核后,按权限提交管理部主管领导审批或通过网络系统传输至分行,由分行领导审批。
第九条 借款申请书签批后,由借款人填制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凭证,按上述审批权限签字后,加盖信贷业务专用章,送交管理部会计部门,由管理部会计部门办理发放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