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管理部收到分行拨入资金后,应根据进账通知单编制借方凭证,加盖记账、复核、转讫章,登记辅助账,并向分行营业部发送收到款项的信息。分行打印出信息后,附在原记账凭证后作附件。
第三十六条 管理部上缴资金时,填制电汇凭证,送交同业往来结算行汇出。会计人员根据电汇回单编制贷方记账凭证登记辅助账户,并通过网络系统通知分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打印出上缴资金凭证,据上缴资金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办理记账。待收到收账通知后办理入账,收账通知作记账凭证附件。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整理、传递与归档
第三十七条 管理部会计人员对经过处理的会计凭证要随时进行登记保管。定期对会计凭证进行整理装订,装订顺序按先表内后表外,以及科目代号顺序排列,附件与正式凭证一并装订,封面要填写总张数,并与科目日结单数相符。定期将会计凭证连同开户资料等会计档案向分行营业部送交,并做好凭证交接登记。
第三十八条 分行营业部收到资产管理部发送的信息,打印后作为原始凭证,据以编制记账凭证进行记账处理,并对收到信息进行登记,随当天凭证整理装订。对收到的信息记账后要登记台账,待资产管理部送交原始凭证并逐笔勾对核实后,与营业部会计凭证一并存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并根据执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二、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资产管理部
结算及借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一、会计科目设置
为全面及时反映信贷项目资金情况,便于办理结算及借款业务,管理部应按《国家开发银行会计核算规程》设置会计科目,建立辅助账务。根据资产管理部业务特点,管理部需设置如下会计科目:
301 单位存款
305 单位定期存款
307 临时存款
510 存放其他同业款项
602 基本建设贷款
606 技术改造贷款
616 流动资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