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需办理现金存取的借款人,必须按账户管理规定,持有效证件及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到管理部开立基本结算账户,购买现金支票。凡借款人开立基本结算账户的,管理部应在辅助账中加以注明。
第三十一条 借款单位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送存同业往来结算行。借款人缴存现金时,现金缴款单上的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填写其在开发银行的户名和账号,开户行填开发银行。同业往来结算行受理后,加盖代理我行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名章,回单退缴款人,并登记为我行单独设立的现金收入登记簿。每日下午营业终了,管理部派专人汇总后,填制一张汇总现金缴款单,与同业往来结算行核对相符后,加盖现金收讫章和经办人员名章连同单位的现金缴款单一并交本行经办员。经办员审核后,在现金收入登记簿上签字。以单位的现金缴款单作贷方凭证,据汇总的现金缴款单编制借方记账凭证,登记辅助账。并通过网络系统向分行营业部发送信息,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据打印出的收账通知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存款记账。
第三十二条 借款单位支取现金时,按规定填开本行的现金支票,交信贷部门审批后送会计部门。会计部门按人行现金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核对印鉴,并查询其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如存款余额足以支付,通过网络系统向分行营业部发送信息,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据打印出的付款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办理记账,并将信息反馈管理部。管理部会计人员经确认已记账后,在现金支票上加盖记账、复核、转讫章,登记辅助账并将对号单交给客户。另换开一张相同收款人、金额和用途的同业往来结算行现金支票,经复核、登记后,由本行送票员送同业往来结算行支取现金。取回现金后,送票人将现金直接交给取款人清点,并收回对号单。管理部根据留存的现金支票存根编制贷方凭证办理记账。
第四章 分行与管理部之间资金往来
第三十三条 管理部根据分行资金管理操作规程,及时报送项目用款计划及调拨资金申请。
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加强对管理部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头寸的监控,与管理部协商确定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头寸控制额度。管理部应根据分行资金管理规定,认真作好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头寸管理工作,每日匡算资金头寸、定期进行资金头寸分析与预测,及时调度资金头寸。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头寸超过分行规定额度时,应及时将资金上划分行;资金头寸不足时,应及时向分行请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