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审批权限划定如下:
1.借款发放每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由管理部签批;每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分行签批。
2.贷款项目资金支付每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由管理部签批;每笔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由分行签批。
3.分行拨付管理部周转金额度为1000-2000万元。不足额度,管理部可向分行请领;超过额度,管理部应及时上缴分行。
第三章 结算业务流程
第一节 开户的处理
第十七条 借款人开立存、贷款账户,应向管理部提交开户申请书。管理部会计部门对客户提交的开户申请书,按照账户开立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办理开立存贷款账户手续,并通过网络系统将开户信息发送分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为借款人开立账户,并将开户信息反馈管理部。
第十九条 管理部会计部门经查询确认后,将已开立的存贷款账号,填写在留存的印鉴卡片上。借款人留存存款、贷款账户印鉴卡片一式二份,管理部留存一份,送交分行营业部一份。
第二节 贷款发放的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部会计部门对客户提交借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交信贷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过网络系统将借款信息发送给分行营业部。
第二十一条 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打印借款申请表,办理贷款发放和转存手续,并将信息反馈管理部。
第二十二条 管理部会计部门根据分行反馈信息,将借款凭证第二、三联作借、贷方记账凭证,由记账、复核人员签章后,登记辅助账。借款申请书作借方记账凭证附件,借款凭证第一、四联盖章后退项目单位,第五联盖章后退信贷部门留存。
第三节 项目资金支付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部会计部门对管理部信贷部门提交的付款申请书及原始结算凭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委托管理部办理信汇或电汇时,应向管理部填制信汇或电汇凭证。会计人员按
支付结算办法审查信汇或电汇凭证无误后,查询其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如存款余额足以支付,通过网络系统将付款信息发送分行营业部。分行营业部收到信息解押、核押无误后,根据打印出来的付款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办理记账和汇款,并将信息反馈管理部。管理部确认分行已记账后,在第一联上加盖转讫章退单位,第二联作借方记账凭证,并加盖记账、复核、转讫章,登记辅助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