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资产
管理部结算及借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和《国家开发银行
分行资产管理部结算及借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试行)》的通知
(1999年10月22日 开行发[1999]405号)
开发银行南京、杭州、济南分行:
按照扩大柜台前移试点工作部署,总行决定,于11月份在杭州、济南分行及其辖属的宁波、青岛资产管理部和南京分行进行结算及借款业务试点。为便于试点业务操作,经过讨论、研究和修改,现将《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资产管理部结算及借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和《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资产管理部结算及借款业务会计核算手续(试行)》正式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所印发的两个试行办法适用于分行所属资产管理部,以及分行所属有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有必要数量会计人员的机构。试行中的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总行。
特此通知。
附:一、 国家开发银行分行资产
管理部结算及借款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监督、管理贷款项目资金,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和远程借款服务,充分发挥分行资产管理部(简称管理部)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开办结算及借款业务。结算及借款的前台柜面业务由管理部负责处理,会计账务集中在分行核算。管理部通过网络系统实现与分行之间信息的实时传递和对会计账务的查询。
第三条 为便于办理柜面业务,管理部会计部门设立辅助账,对发生的会计业务进行辅助登记。辅助账作为内部使用,定期与分行进行必要的账务核对和原始凭证的交接归档。
第四条 管理部信贷资金纳入分行统一管理。由分行拨付管理部一定额度的备付周转金,用于项目单位同城资金支付,由管理部按照项目资金审批程序监督使用。
第五条 分行在管理部当地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同业往来结算行,开立同业往来结算户,作为管理部办理结算业务的备付周转金账户。开立同业往来结算账户时,应按开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报批。
第六条 分行与同业往来结算行资金往来,由管理部代分行办理,管理部定期与同业往来结算行对账,并将往来凭证及对账单等单据定期送交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