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交易对手原因造成本行账户透支时,资金局资金交易室负责与交易对方联系,要求交易对手安排资金支付倒起息,或要求交易对手赔偿利息损失。
凡属账户行原因造成本行账户透支时,清算中心负责与账户行联系,办理有关调账。
凡属其他原因造成本行账户透支时,由资金局牵头负责处理,有关局及有关部门进行配合。
第二十一条 透支责任认定。账户发生透支后,资金局要在一周之内完成透支责任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四)。凡属本行责任造成的透支,要调查出责任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并由责任方确认。调查报告完成后,按以下规定报批:
透支净损失(透支利息减去按市场条件筹资成本)在1万元以内者,由资金局管理处向分管局领导报告;透支净损失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内者,向资金局局长报告;透支净损失在2万元以上者,向分管资金局的行领导报告。
第六章 头寸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年初资金局提出总行人民币账户头寸控制限额,会商总行综合考核部门后,上报主管行领导批准。资金局应将总行人民币账户日平均头寸控制在限额之内。总行综合考核部门对资金局实际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对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目标进行调整或考核方法发生变化时,按总行具体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稽核评价局负责对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及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和监督,每年对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审计。
第二十四条 总行资金局应定期向主管行领导报告总行资金头寸管理情况,并向总行综合计划局、财会局、稽核评价局、清算中心通报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头寸申报单(略)
二、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账户条件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