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运用金融市场工具筹集资金、运作资金。
第十三条 清算中心负责以下工作:
(一)总行账户开立与使用管理;
(二)账户条件的通知。清算中心应在总行账户启用之日将账户条件(格式见附件二)抄送资金局。账户条件变更时,应事先通知资金局;
(三)对账单的转送。总行账户启用之后,清算中心应将收到的账户行发送本行的对账单(副本或复印件)及时送资金局。每个营业日下午2点之前,清算中心应将上一营业日(或最新的)总行境外账户对账单(副本或复印件)转送资金局。
第十四条 国际金融局负责以下工作:
定期对总行外币资金账户行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并调整账户行授信额度,做好账户行信用风险控制工作。
第四章 头寸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局根据账户行授信额度、账户条件及账户资金流量,确定并定期调整各账户头寸控制额度。
第十六条 资金局根据账户行对账单更新账户初始头寸,同时对各申报单位申报的收款及付款头寸进行核销;再将各申报单位报来的收款及付款头寸单进行分类汇总,按照账户、收款金额、付款金额、起息日进行登录,最后轧算各账户余额。头寸不平时,应通过拆入、拆出、调入、调出等措施,将账户头寸轧平。将各账户头寸控制在规定的额度之内。账户头寸汇总轧差平衡工作,必须经过复核人员复核。
第十七条 账户头寸超过控制额度或账户头寸不足时,资金局确定头寸调度方案。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部门委托资金交易室进行有关交易时,应填制交易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三)送资金交易室;资金交易室根据交易委托书办理交易。
第十八条 资金头寸预测。资金局按季、按月、按旬对总行资金流入流出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提出发债资金需求的意见,并定期向主管行领导报告总行资金形势。
第五章 透支的处理
第十九条 透支即账户报告单(对账单)上出现借方余额。因账户头寸不足账户行拒付时,也视同透支。账户发生透支时,资金局应迅速查明透支原因,并根据透支原因采取相应的、恰当的处理方式,以最快的速度调度头寸弥补透支,减少损失。
第二十条 账户透支时,凡属本行责任者,应立即向透支账户调拨头寸。对外币账户,在账户条件许可、且经济上有利时,可要求账户行安排倒起息。资金局负责将头寸调拨及安排倒起息的通知送清算中心,清算中心与账户行联系办理有关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