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美元付款头寸的申报。申报单位在每一个营业日内,通过美元账户付款汇总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下者,可免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3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者,应在付款起息日下午2:00之前申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者,应在付款起息日前一个营业日下午2:00之前申报头寸。
其他外币付款头寸的申报。对除美元之外的其他外币付款,申报单位应在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下午2:00点之前申报付款头寸。
第八条 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资金局适时对第五条及第七条规定进行调整,并通知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如遇特殊情况急需付款时,由申报单位与资金局协商解决。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知道确定入账日期及金额之日向资金局申报收款头寸。为了便于头寸预测,负责人民币及外汇信贷本息回收计划的部门,在正式计划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将人民币及外汇信贷本息回收计划抄送资金局。对外商业贷款协议下,筹资部门应在首次提款日之前将商业贷款协议及提款计划表复印件及时送头寸管理部门签收。经头寸管理部门签收后,该商业贷款协议下的收款筹资部门可免报收款头寸。
第十条 资金局各处室作为申报单位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资金局各处室头寸申报单由本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直接报资金头寸管理部门,不需要局领导签字;
(二)内债管理处及外债管理处筹资后应在能确定资金到账日期之日报头寸申报单报;在每月下旬报下个月偿还债券本息头寸申报单;
(三)资金管理处应在收到分行调拨资金申请表之后立即申报头寸;
(四)资金交易室应在各项交易的成交之日报头寸申报单。
第十一条 头寸申报单的变更。申报单位报送资金局头寸申报单后,若付款(或收款)金额、起息日、账户等发生变化,应重新填报头寸申报单,并在本细则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时间内通知资金局。
第三章 管理分工
第十二条 资金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和资金调度;
(二)总行资金预测及资金平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