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年12月17日 开行发[1999]489号)
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各中心:
为了加强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资金局联系。
附: 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1999]44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总行人民币及外币资金头寸管理。总行各厅、局、中心应认真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总行各厅、局、中心(以下统称申报单位)各种业务付款和已知确定入账日期及金额的各种业务收款,必须按本细则的规定向资金局申报头寸。各申报单位收付款必须通过资金局指定的账户进行,资金局定期公布指定账户清单。
第二章 头寸申报规定
第四条 申报单位要指定专人(以下称头寸申报员)负责本单位付款及收款头寸申报工作。申报单位应将头寸申报员姓名及联系电话报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部门。资金局根据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的需要,对各申报单位头寸申报员进行头寸申报管理培训。
第五条 申报单位申报付款及收款头寸应由头寸申报员按规定填写头寸申报单(格式见附件一),经申报单位局领导签字后,由头寸申报员负责将头寸申报单送资金局资金头寸管理部门。申报单位的签批人须事先报资金局备案。申报单位可授权有关处处长或副处长负责头寸申报单签字。
付款头寸和收款头寸不能相抵,必须同时分别申报。口头申报、电话方式申报头寸视为无效;超过规定时间的头寸申报单为无效,因过时申报而付款造成的透支或拒付,由申报单位负责。
第六条 人民币头寸付款申报。申报单位在每一个营业日内,通过同一账户的人民币付款汇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下者,可免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及以下者,应在付款起息日上午8:30之前申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3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者应在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下午2:00点之前申报头寸;付款汇总金额在3亿元及以上者应在付款起息日的前一个营业日上午8:30之前申报头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