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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六章 存放同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行的人民币主账户;因信贷、结算等业务需要,总行、分行可以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及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上报总行清算中心批准。清算中心审批分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会商资金局。
  开发银行总行原则上只在人民银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开发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的具体工作由清算中心负责。清算中心以开发银行总行名义在人民银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应会商资金局,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除人民银行及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总行以外,因业务需要,开发银行总行在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分支行或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时,清算中心应先会商资金局,再报主管行领导批示,最后报行长批准。
  分行开立外币账户均应报总行清算中心,清算中心审批分行开立外币账户时,应会商国际金融局和资金局。
  清算中心以开发银行总行名义在境内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外币账户应会商国际金融局和资金局,并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总行、各分行本外币账户管理部门在账户开立后应及时将账户条件(见附件三)抄送资金管理部门。账户启用之后,账户管理部门应加强账户对账工作,保证资金头寸日报表的准确。资金管理部门在处理业务时如有业务查询需要,可以及时到账户管理部门查询。账户管理部门应将账户行发送本行的对账单副本或复印件及时转资金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清算中心应认真做好开发银行人民币账户行的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广泛搜集账户行信用资料,掌握账户行信用状况。当发现某账户行存在信用风险时,清算中心负责通知各分行及资金局将本行在该账户行的头寸调出;当发现某账户行存在较高信用风险时,应及时会商资金局,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经批准后,通知各分行将本行在该账户行开立的账户予以关闭。总行在该账户行的账户由清算中心负责关闭。

           第七章 存放总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分行在总行开立外币清算账户应报总行清算中心审批;各分行申请开立与总行账户挂钩的外币分账户,应向总行清算中心提出申请,清算中心负责审查,会商国际金融局和资金局后,上报主管行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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