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预测
第十四条 总行各厅、局、中心通过总行账户的付款和已知确定入账日期和金额的收款,必须向资金局申报头寸;分行各处室通过分行账户的付款和已知确定入账日期及金额的收款,必须向分行资金管理部门申报头寸。
第十五条 资金局及各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资金头寸管理工作,精打细算,加强资金头寸调度,防止资金头寸积压,并防范账户透支;定期对资金形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建立按旬、按月和按季度对资金供求进行预测的制度。
第十六条 各分行应按照《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会计报表的通知》(开行发[1999]169号)的规定向总行清算中心报送资金头寸日报表,清算中心按时汇总各分行头寸报表。为了及时掌握总行及系统各分行资金头寸状况,资金局计算机与清算中心汇总各分行头寸报表计算机实行实时联接,资金局对全行资金头寸实行实时监控。
各分行应指定有关部门编制分行辖内资金头寸日报,按时上报分行行领导,抄送资金、计划等部门。
第十七条 清算中心负责系统及总行资金头寸日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第十八条 各分行每季第一个月上旬向资金局上报分行账户头寸季报(格式见附件一)。
第五章 头寸调拨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头寸调拨,账户管理部门对资金管理部门调拨头寸进行监督,发现异常头寸调拨情况应及时向主管行领导报告。资金管理部门与账户管理部门应划清职责,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防范资金风险。
第二十条 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资金局局领导签字批准,资金局以传真方式(原件邮寄)向有关分行下达调拨头寸指令(格式见附件二),分行收到资金局调拨头寸指令后,应根据调拨头寸指令划拨资金。
一、分行一级备付金比率连续7个工作日超过资金局事先通知分行执行的控制水平;
二、为保证全行支付,急需调拨分行资金头寸;
三、报经行领导批准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