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
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11月29日 开行发[1999]443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为了加强全行资金头寸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资金局报告。
特此通知。
附: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效益,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管理体制过渡时期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开行发[1999]136号),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及外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开发银行在人民银行、境内外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头寸报表与资金需求动态预测、头寸调度、存放同业管理、头寸管理考核、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 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各分行及总行营业部(以下统称分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 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筹集和运作资金,各分行应服从资金统一调度;分行在辖内调度资金和运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