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分行负责按照总行信贷资金调拨管理的有关办法和规定,根据借款合同、项目工程进度、借款人用款计划和分行资金头寸情况等,向总行编报信贷资金调拨计划和请领调拨资金。
(二)资金局对分行报送的调拨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同意后,填制《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送清算中心。
(三)清算中心负责对信贷资金调拨通知书进行审查后,办理资金汇划手续,将资金划拨分行。
(四)分行负责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凭证按规定进行审查(审单)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五)总行对贷款发放进度实行目标管理,先由各分行上报季度分月贷款发放计划建议,经信贷管理局审批后,下达季度分月贷款发放目标要求,抄送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
(六)各分行负责按旬向信贷管理局报送项目贷款发放旬报,抄送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
十、项目贷款监督管理
(一)分行具体负责项目贷款的管理,信贷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分行的信贷管理工作。
(二)各分行具体负责对本行信贷资产质量按季进行分类分析,总行信贷管理局负责每半年将分行上报的分类结果进行审核和汇总分析,提出全行的分类意见。
(三)不良贷款项目的再评审工作,一般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分行负责;重大项目由资产重组保全局负责组织分行实施,必要时,相关评审局参与。
(四)对统借统还项目贷款,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项目申请贷款需展期的,由分行提出建议,报总行信贷管理局,由信贷管理局审核后,报主管行长审批,抄送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
(六)需调整还款计划的,由分行提出建议后,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其中贷款额在5亿元以上的,报主管行长审批,抄送综合计划局和资金局。
(七)各分行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按期报送项目及贷款统计报表。
十一、贷款回收管理
(一)各分行具体负责贷款回收工作,信贷管理局负责全行贷款回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二)各分行提出年度贷款回收计划建议,报送综合计划局和信贷管理局。综合计划局综合平衡后,商信贷管理局,编制全行年度贷款回收计划,报行长审批后下达。
(三)因借款合同变更等原因需调整贷款回收计划的,由分行提出修改计划建议,报信贷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送综合计划局调整。
(四)分行每季应将贷款回收情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报信贷管理局,信贷管理局负责按季度对全行贷款回收情况进行汇总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