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项目贷款经评审承诺后,由有关评审局负责将项目评审及相关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同时送达给有关分行,贷款审查局负责制定移交办法。
(八)项目储备贷款实行额度控制,综合计划局负责储备贷款的归口管理,每年对分行下达授权审批额度,由分行掌握发放。对总贷款或单笔贷款超过授权额度的,专项上报总行审批。综合计划局负责制定授权管理和总行审批办法。
七、借款合同谈判和签订
(一)贷款正式承诺后,分行负责进行借款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信贷管理局负责对借款合同谈判和签订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必要时可邀请法律事务局和有关评审局协助合同谈判。
(二)借款合同分为总借款合同和年度借款合同。所有承诺贷款项目均需要签订总借款合同。总借款合同需依据贷款项目审议结论和贷款承诺意见,明确分年用款及分年还款计划。对贷款发放期限超过2年的重大项目,还应签订年度借款合同。年度借款合同应依据项目建设进度、资金筹措和开发银行年度项目贷款计划,明确项目年度分季分月用款计划。
(三)借款总合同的审批,贷款额在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的,由各分行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信贷管理局负责审核合同条款的内容,会签法律事务局进行法律审查,分别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贷款额在1亿元以下的,由分行自行审批。如合同条款与合同文本不一致的,由分行上报总行,经法律事务局确认后,报信贷管理局备案。
(四)年度借款合同原则上由分行自行审批,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备案。如合同条款与总合同发生变化的,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对未签订总合同的年度合同,均应报总行信贷管理局审批。
(五)借款合同的签订工作,由总行行长授权各分行行长负责在合同文本上签字。
八、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编制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提出编制要求,各分行根据编制要求,提出年度项目贷款建议计划,报综合计划局和信贷管理局。由综合计划局商信贷管理局,汇总编制年度项目贷款计划,报行长审批后下达。
(二)各分行负责年度项目贷款计划的执行,定期提交执行情况报告。报送信贷管理局,抄送综合计划局。
(三)需要调整计划的,由分行提出调整意见建议,报综合计划局和信贷管理局,由综合计划局负责商信贷管理局办理。
九、资金调拨和贷款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