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12月27日 开行发[1999]502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总行各厅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业务流程实施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贯彻“既要防范金融风险,又要支持经济建设”的方针,规范国家开发银行固定资产项目贷款管理工作,强化信贷业务全过程风险防范和监控,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深化信贷改革精神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开发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发布贷款项目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对项目开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
(二)各评审局、国际金融局、各分行(包括总行营业部,下同)和投资业务局具体负责贷款项目的开发培育工作。
(三)各评审局主要负责行业部门和行业性、跨区域特大型企业集团的项目开发;国际金融局负责外汇贷款项目的开发;各分行负责业务所辖地区地方政府及借款企业的项目开发;投资业务局负责涉及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开发。根据需要,有关单位可以联合进行项目开发。
(四)各有关项目开发单位收集到项目开发信息后,进行分类筛选,确定贷款项目开发培育的对象,并将确定开发的项目送综合计划局,进入开发项目库。
(五)各开发单位负责对项目进行跟踪、培育,及时将条件基本成熟的项目,转入受理工作阶段。
(六)经过培育淘汰的项目,由开发单位负责自行退回,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进行公布和清库。
二、项目受理
(一)综合计划局负责定期发布项目受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贷款项目受理工作由各评审局、国际金融局、各分行、信贷管理局、综合计划局和投资业务局分工负责。评审局负责受理行业部门推荐的申请贷款项目和行业性、跨区域特大型企业集团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国际金融局负责受理申请外汇贷款的项目;各分行负责受理地方省(市、区)政府部门推荐的申请贷款项目和地方重点企业直接申请贷款的项目。对借款人在项目贷款合同执行期间提出追加贷款申请,由借款人所在地分行负责受理;信贷管理局负责受理地方相关项目的借款申请;综合计划局负责受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推荐的申请贷款项目;投资业务局参与有关可以开发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的受理工作。
(三)项目受理实行信息共享。各受理单位负责将受理项目的材料录入项目受理数据库,供有关局调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