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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如发生保险事故,借款人应及时通知开发银行,并用书面形式提供详细经过。
  借款人在出险后检验损失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为防止损失扩大,借款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第十二条 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动工之日起至竣工经验收合格时止。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保险期限应从投保工程开始安装之日起至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时止。
  综合财产险的保险期限应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偿清开发银行贷款本息之日止。
  产品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投保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保险的保险期限,应从产品开始制造、运输之日起至制造、运输完毕之日止。
 第十三条 保险金额及采用方式
  贷款项目工程的投保金额应为保险标的建筑或安装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但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开发银行贷款总额的价值。
  建筑或安装用机器、设备、装置等应按照重置价计算,其他承保项目可采用资产原值、资产净值或建筑工程预决算总值等方式计算。
 第十四条 在贷款没有清偿完毕以前,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将按有关保险协议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为开发银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的总体情况、出险和赔付情况、保险单到期和借款人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及时通知开发银行。
 第十五条 出险的通知、查勘与理赔
  当贷款项目工程的保险标的出险后,借款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登记、索赔并通知开发银行。
  借款人应督促保险公司立即到现场查勘、理赔,并向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通报情况。
  信贷业务人员在必要时应到出险现场查看险情,监督理赔工作。
 第十六条 保险单的保管
  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通过借款人)在保险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周内将保险单正(副)本交付开发银行收执。
  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收到保险单后,应登记汇总并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七条 保险单的返还
  贷款项目工程建设或安装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或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开发银行应将保险单及有关文件全部退回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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