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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开发银行评审项目时,应邀请有竞争力的保险公司介入,并由其提供有关保险的建议。
 第五条 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聘请保险公司。
  贷款项目的保险招标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开发银行总、分行信贷业务部门应派人参加招标,对招标、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开发银行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指定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承保。
 第六条 开发银行总行评审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应依其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各个环节的保险管理工作。
  开发银行的分行(筹备组)、资产管理部应把保险管理工作纳入日常信贷管理工作中。
 第七条 借款人向开发银行申请贷款的同时,应当提交实行工程投保的“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作为开发银行贷款项目评审的条件。
  投保承诺函可列明一次性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综合财产险,也可列明按工程进度和风险情况分别投保上述三种险种或其他险种。
 第八条 开发银行在评审贷款项目的概算时,应考虑将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总投资。
 第九条 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或分行在借款合同谈判时,应责成借款人落实贷款项目投保的保险公司和保险险种。
  借款人应接受开发银行对投保项目的有关事项的审查。
 第十条 开发银行实行定额定向贷款的项目,借款人应提交开发银行为第一受益人的保险单正本,但对投保金额超过开发银行贷款总额的项目或有多家贷款人的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由开发银行与借款人或工程承包人(通过借款人)约定受益人的地位或受偿比例。
  已经投保的在建工程项目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开发银行有权审查借款人持有的保险单,并有权要求将开发银行列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的工程项目发生意外事故,对开发银行与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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