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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
 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开行发[1999]343号)


开发银行各分行、分行筹备组、总行营业部:
  为了保证国家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行制订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贷款项目风险情况,积极组织试点单位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法律事务局反馈,以便修改完善。
  特此通知。

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工程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称开发银行)的信贷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在贷款项目评审、合同签订和信贷管理过程中落实保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的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贷款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建设项目,借款人或工程承包方、原材料(设备)的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以上关系人均由借款人督促)原则上应当根据风险情况投保本规定第三条的相应险种。
 第三条 投保的险种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以承包合同价格或概算价格作为保额,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承保以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设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保险工程项目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
  该险种应由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工程承包方投保。
  (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以设备的购货合同价加各种相关费用或以安装工程的最后建成价格为保额的,以重置基础进行赔偿的,专门承保以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
  该险种应由借款人或通过借款人要求工程承包方投保。
  (三)综合财产险,是指除外责任外对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和列明的费用负责赔偿的保险。
  该险种应由借款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四)借款人使用开发银行的贷款自行采购原材料、设备的,应要求制造方、运输方、供货方办理产品制造、运输等履约环节的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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