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总行有关信贷局、国际金融局在行领导审批后5日内,行文通知分行有关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批复意见。其中:
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由分行负责通知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的签订手续;
不同意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由分行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
第十八条 办理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时,必须通知原担保人在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上有效签章,保证其继续承担连带责任。
借款人重新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开发银行有关规定重新审核担保条件并落实担保手续。
第十九条 在担保未重新正式落实前,不得签订贷款展期合同和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
第二十条 在签订贷款展期合同或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前,借款人必须清偿其所欠开发银行贷款利息。
第四章 相关条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只能办理一次。
凡办理过调整分期还款计划的,不再办理贷款展期。
第二十二条 短期贷款(贷款期限1年以内,含1年)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贷款期限1~5年)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不含5年)的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贷款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第二十四条 贷款展期合同及分期还款计划变更协议生效前已发生的逾期贷款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展期或调整分期还款计划未获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
第五章 提前还款
第二十六条 提前还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借款人资金充裕,主动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二是因借款人或担保人违约造成贷款风险或损失,开发银行强制性提前收回贷款本息。